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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9-06-03 00:00:00
澳门太阳赌城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古政办发〔2019〕13号
澳门太阳赌城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古丈县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澳门太阳赌城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澳门太阳赌城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古丈县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访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信访人实施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信访秩序,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7〕5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失信信访人,是指在信访活动中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访人。
第三条 实行联合惩戒,是指由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科工信局(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文明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严重失信信访人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章 信访人严重失信情形
第四条 依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当依法、逐级、文明信访,在信访活动中发生下列严重情形,属于信访人严重失信行为:
(一)信访人反映的信访诉求涉及事项还未发生或严重失实,经有关部门明确告知后,仍多次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
(二)信访人明知反映的信访诉求相关部门已经受理且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多次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或经听证、专案评审被认定为无理诉求的,信访人仍多次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
(四)信访事项应当或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信访人仍多次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
(五)信访事项已有处理结论,合理诉求得到解决,信访人或其亲属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或签订息访承诺书等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或其他无理诉求多次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
(六)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没有依据,但家庭确有困难,相关单位已给予救助,信访人或其亲属领取救助金或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或其他无理诉求多次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
(七)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组织者、策划者;
(八)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或因其他信访违法行为依法被公安机关训诫、警告,或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审判机关判处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九)以信访为名,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失实,仍越级赴省进京信访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采取过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交通、医疗、教育、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煽动、组织、策划、诱使、胁迫、资助他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的幕后人员;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扰乱信访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其他失信人员。
第三章 信访人严重失信行为评定
第五条 县成立信访人严重失信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负责对信访人严重失信行为评定。评定委成员主要由县有关部门人员、行业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定委员会人数为5至7人,总人数为奇数,独立评判。
第六条 各镇、县直各部门提出拟评定严重失信信访人名单,报送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报送初审前,各镇、县直各部门书面函告信访人,并进行一次约谈提醒。经过约谈,信访人认识到错误并作出诚信承诺的,各镇、县直各部门暂缓报送。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立即启动报送程序。
第七条 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及时提交评定委评定。
第八条 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评定会。评定会参加对象为:评定委员会成员,信访事项(化解、稳控、依法打击)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等。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成员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问询事项等方式,查明失信事实,并经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定结论。
第十条 评定过程形成记录,经参加人员核对后签名(签章)。评定会相关材料由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立卷归档。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定会结论制作评定通知书,由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各镇、县直各部门送达信访人。
第四章 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公布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公布前,由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函告信访人,并进行警示教育。经警示教育后,信访人确有悔改,并作出诚信承诺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暂缓公布。暂缓公布期间,信访人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立即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通过信访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古丈”网站等平台载体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公布的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失信情形等。公布和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凭有效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到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信用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经核查,公布的信息确有错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严重失信信访人信息的公布期限至少三个月。
第五章 严重失信信访人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严重失信信访人,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撤销县级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评优、评先;
(二)协助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缓评相关职称,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
(四)协助暂停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五)协助暂停参加由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
(六)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等服务;
(七)涉事单位依法起诉失信信访人要求返还财产、退还所得,法院判决或裁定后仍拒不返还的,按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二等座以上和列车软卧等,限制高档消费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七条 对严重失信信访人的惩戒期为二年,期满自动解除。
第六章 严重失信信访人信誉修复
第十八条 惩戒期内,严重失信信访人的失信行为已改正,或该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本人可以申请修复失信信息。修复失信信息由信访人向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各镇、县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由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信访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古丈”网站等平台载体移除有关信息,停止惩戒。
第十九条 失信信息修复后,转入为期一年的考验期。信访人在考验期内又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则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恢复惩戒,惩戒期视情延长一至三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多次指三次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